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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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第二章 组织措施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第五条 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 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第三章 保健措施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第八条 婚前保健

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第九条 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第十条 孕期保健

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

1.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

2.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第十二条 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第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什么人员组织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对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按《劳动法》的规定,仅限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另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行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才可以上岗。

《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员工职业健康培训内容

需要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包括准备调离、脱离作业岗位、转岗以及职业病人。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在员工准备调离、脱离作业岗位、转岗或职业病人离岗时进行的一种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是评估员工在过往工作过程中是否受到职业伤害,以及确定是否存在职业病。这种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和权益,以及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

一般来说,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包括身体检查、血液检查、X光检查、心电图等。在检查过程中,员工需要如实填写相关的健康调查表,并提供必要的医疗记录和健康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是一种强制性的检查,员工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但是,如果员工拒绝参加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可能会影响其离岗后的就业和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因此,建议员工在离岗前接受这种检查,以保护自己的健康和权益。

离岗职业健康体检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检项目

离岗职业健康体检项目主要包括一般体格检查、生化指标检查、放射学检查、职业病检查等。具体项目根据不同职业的特点而定,如有毒有害职业需要进行毒性检查,高空作业职业需要进行心电图检查等。

二、体检标准

离岗职业健康体检标准是指国家对职工身体健康的要求。体检标准主要包括体重、血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血脂等指标。职工在体检时,医生会根据这些指标来判断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如果发现异常,会及时进行处理。

三、体检机构

离岗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是指国家指定的体检机构,这些机构都具备专业的医疗设备和医疗人员,可以对职工进行全面的体检。职工在离开岗位前需要到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会被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四、体检周期

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周期是指职工需要进行体检的时间。根据国家规定,职工每年需要进行一次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如果职工的工作环境比较恶劣,需要进行更加频繁的体检。

离岗职业健康体检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职工在离开岗位前进行体检,可以及时发现身体问题,避免因疾病导致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同时,离岗职业健康体检也可以为职工离开岗位后的身体健康做好准备,为职工的未来生活奠定健康基础。

总之,离岗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职工在离开岗位前,应该按照规定进行体检,保证自己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

职业健康培训内容主要有思想教育、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典型事故教育。

(1)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

思想认识教育主要是通过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法规方面的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正确理解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严肃认真地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要绷紧职业健康这根弦,不能为了方便省事而违章作业。

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员和职工懂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障安全生产。不盲目追求产量而破坏劳动纪律。

(2)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基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

生产技术知识是指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技术过程、作业方法或工艺流程、产品的结构性能,所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的性能和知识,以及装配、包装、运输、检验等知识。

基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是指企业内特别危险的设备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有关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有毒、有害的作业防护;一般消防规则;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的报告办法等。

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是指某一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具备的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机械、防爆、防尘、防毒、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等专业的安全技术及工业卫生技术知识。

(3)典型事故教育

典型事故教育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级领导和职工看到违章行为、违章指挥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提高安全意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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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3条)

  • 灵枫的头像
    灵枫 2025年12月21日

    我是睿拓号的签约作者“灵枫”

  • 灵枫
    灵枫 2025年12月21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第一章 总则第...

  • 灵枫
    用户122104 2025年12月21日

    文章不错《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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